導讀:張韶涵權利是靠自己爭取 究竟是怎么回事?6月30日晚間,張韶涵在社交平臺發文回應了自己經紀合約糾紛案件被改判的消息:“權利不是別人施舍的,是靠自己爭取。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! ”
6月30日晚間,張韶涵在社交平臺發文回應了自己經紀合約糾紛案件被改判的消息:“權利不是別人施舍的,是靠自己爭取。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! ”。對于不了解她的來說,這就是簡單的一句話。但是作為她的粉絲和以前關注過的她人來說,這句話里卻隱藏著她這些年不簡單的經歷和抗爭。
這次與張韶涵產生經紀合約糾紛的公司,是張韶涵在2000年與之簽下合約的青田音樂公司。當時張韶涵的合約中,青田音樂公司答應她要在6年內為其制作和錄制10張國語的音樂專輯。只是由于某些原因,青田音樂公司把這個合約原封不動轉到了福茂音樂公司。在福茂,張韶涵并沒有享受到合約中6年10張專輯的待遇,反而是簽約9年最后只得到了6張專輯的制作。
6年10張,9年6張,合約規定和現實的差別何其之大。為此,張韶涵決定要同青田和福茂解除合約。但是沒想到小小藝人擰不過經紀公司,在一審判決的時候張韶涵居然敗訴,不僅沒有拿到自己申請的賠償3400多萬元,反而還要倒賠福茂音樂。張韶涵緊接著上訴,如今二審公布她依舊敗訴,金額也上升到了467萬2716元(臺幣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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